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缓考管理细则
根据《华南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》第八条规定,学生原则上要在期末考试周参加考试,因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,必须于该门课程考试之前办理相关缓考手续。为进一步规范缓考管理工作,现就本科生缓考相关事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可申请缓考事由及具体要求
1.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,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学校医院出具的诊断休假证明;
2. 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、学科或科技竞赛、交流学习等需要申请缓考的,须出具证明材料并由活动组织部门签章确认;
3. 因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力原因申请缓考的,须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/详细说明材料,由辅导员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。
4. 课程考试时间冲突者,须由学院教务员查核确认。
二、缓考申请审批流程:学生完整填写《缓考申请表》,附证明材料——相关学院和任课老师审批——学生登录教务系统申请——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确认——开课单位教务员确认。
三、学生提供的缓考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,凡弄虚作假获取缓考资格者,一经发现,取消缓考资格。
四、缓考申请须在课程考试开始之前办理,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批而不参加考试者,按缺考处理,考试成绩以零分记。
五、各学院应于每学期末汇总缓考课程与缓考学生名单,提前做好下学期初缓考各项安排准备工作,不得延迟应缓考课程的缓考时间。应缓考课程完成情况,纳入对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年度绩效考核。
六、获批缓考的学生,应在下学期开学初,按照开课学院的考试安排,参加缓考课程的考试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缓考考试的,按缺考处理,考试成绩以零分记
七、缓考成绩记载说明
1. 任课教师录入教学班课程成绩,应同时录入缓考学生除期末成绩以外的所有分项成绩,期末成绩和总评成绩默认以“缓考”标识。
2. 缓考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原课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,并如实录入教务系统。